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什么权利?
我有个官司判决下来了,现在判决已经生效。我对这个判决结果不太满意,但是又不太懂法律。我想知道,作为当事人,我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有哪些权利呢?能不能采取什么措施改变这个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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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当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依法享有一定的权利和途径来处理对其不满意的情况。 首先,当事人若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是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这里说的再审,简单来讲,就是对已经生效的案件重新进行审理,看看之前的判决、裁定是不是真的存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其次,如果当事人申请再审,需要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这是一个时间限制,超过这个时间,一般就不能再申请再审了。不过,要是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这些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另外,如果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同样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所以,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并非只能被动接受,是有相应的法律途径和权利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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