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当事人的权力有哪些?


仲裁当事人的权力是在仲裁活动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仲裁公正进行的重要依据。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仲裁当事人都有哪些权力。 首先,在仲裁程序启动方面,当事人有申请仲裁的权力。这意味着如果当事人之间发生了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并且有有效的仲裁协议,当事人就可以依据该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以寻求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这一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其次,当事人有选定仲裁员的权力。仲裁庭的组成对仲裁结果有着重要影响,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规则,在仲裁员名册中选定自己信任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仲裁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再者,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力。如果仲裁员存在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情形,比如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等,当事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仲裁法》第三十四条明确列举了仲裁员必须回避的情形,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另外,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享有辩论权。当事人可以就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陈述和辩论,以维护自己的主张。这有助于仲裁庭全面了解案件情况,作出公正的裁决。同时,当事人还有权提供证据,申请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等。根据《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 最后,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在符合法定情形时,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的情形,如没有仲裁协议、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等。 总之,仲裁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享有广泛的权力,这些权力贯穿于仲裁程序的各个环节,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仲裁的公正和公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并合理行使这些权力,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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