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犯罪嫌疑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指控有犯罪行为而尚未被人民法院判定有罪的人。他们在法律程序中享有一系列权利,这些权利旨在保障司法的公正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是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这意味着犯罪嫌疑人从案件侦查开始,就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律师可以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等服务。 其次是申请回避的权利。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这一权利确保了案件的审理和侦查过程能够公正进行,避免因相关人员的利害关系而影响案件结果。 再者是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这一规定保障了不同民族的犯罪嫌疑人能够平等地参与诉讼。 还有对与本案无关问题的讯问,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这可以防止侦查人员的不当讯问,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犯罪嫌疑人有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可以让犯罪嫌疑人在一定条件下暂时恢复人身自由,等待案件的进一步处理。 最后,犯罪嫌疑人有核对笔录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这一权利确保了讯问笔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