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定作物风险由谁承担?


在探讨承揽合同定作物风险由谁承担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承揽合同。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这个合同关系中,定作物的风险承担问题是一个关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四条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在承揽人占有定作物期间,如果由于其保管不善导致定作物出现毁损、灭失等风险,那么承揽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般来说,在定作物交付之前,定作物处于承揽人的控制和管理之下。此时,如果定作物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遭受损失,通常遵循“谁占有,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即由承揽人承担风险。例如,承揽人在制作定作物的过程中,工厂遭遇洪水,导致定作物被水浸泡损坏,这种情况下承揽人可能要自行承担损失。 然而,当定作物交付给定作人之后,风险通常就转移给定作人了。交付是一个重要的节点,一旦完成交付,定作物的占有权从承揽人转移到了定作人手中,相应的风险也随之转移。比如,承揽人按照约定将定作物送到定作人指定的地点并完成交付,之后定作物出现意外损坏,这种风险就由定作人承担。 但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定作人迟延受领定作物,那么从定作人应当受领定作物时起,风险就转移给定作人。也就是说,即使定作物还在承揽人处,但由于定作人的原因导致未能按时受领,在此期间定作物出现风险,定作人要承担责任。例如,定作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定作物,之后定作物因火灾受损,定作人不能以未实际占有定作物为由逃避风险承担。 此外,如果双方在承揽合同中对定作物风险承担有特别约定,那么应当按照约定来处理。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重要原则,只要双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比如,双方约定无论定作物是否交付,在定作物完成后风险就由定作人承担,这种约定是有效的。 总之,承揽合同定作物风险的承担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交付情况、保管责任、迟延受领以及合同约定等。在实际生活中,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双方在签订承揽合同时应当对风险承担问题作出明确的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