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边砍树压死人是意外事件还是过失致人死亡?


在分析路边砍树压死人到底是意外事件还是过失致人死亡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这两个法律概念。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简单来说,就是这件坏事发生了,但行为人没办法提前想到它会发生,所以不能怪行为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也就是说,行为人本来应该能想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别人死亡,但是因为疏忽或者过于自信,最终导致了死亡结果的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接下来分析路边砍树压死人的情况。如果砍树人在砍树前,按照正常的操作规范进行了查看和评估,周围环境看起来没有任何异常,也没有任何迹象表明树倒下会压死人,而且以一般人的认知能力也无法预见会发生这样的事情,那么这种情况就可能被认定为意外事件。例如,突然一阵罕见的强风刮来,改变了树倒下的方向,导致压死了人,而砍树人在砍树时根本无法预料到会有这样的强风。 然而,如果砍树人在砍树时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比如没有对周围环境进行仔细观察,没有提前设置警示标志,或者明知道周围有人活动,却轻信自己能够控制树倒下的方向而不会造成人员伤亡,最终导致树倒下压死人,那么就很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比如,砍树人在一个人员流动频繁的路边砍树,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也没有采取措施疏散周围的人,就直接砍树,结果树倒下压死了路过的人。 总之,判断路边砍树压死人是意外事件还是过失致人死亡,需要综合考虑砍树人的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以及一般人的认知能力等多方面因素。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还需要依据更多的证据和详细的调查来进行准确的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