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视听资料审查认定规则?


视听资料,简单来说,就是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在法律领域,视听资料作为重要的证据形式,其审查认定规则十分关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一种,也需要遵循这一原则进行审查认定。 首先,要审查视听资料的合法性。这包括获取手段是否合法,不能通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如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进行录音录像等方式获取。如果视听资料的取得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一般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明确指出,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其次,要审查视听资料的真实性。这涉及到视听资料是否是原始的,有没有经过剪辑、拼接等伪造、篡改的情况。原始的视听资料证明力相对较强。如果是复制件,需要有其他证据进行佐证。在实际案件中,法院可能会通过鉴定等方式来确定视听资料的真实性。 再者,审查视听资料的关联性。也就是说,该视听资料要与案件事实有一定的联系,能够对案件事实起到证明作用。如果视听资料与案件争议的事实毫无关联,那么它就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 最后,在审查认定视听资料时,还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因为单一的视听资料可能存在局限性,只有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更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例如,在一个合同纠纷案件中,视听资料显示双方有过关于合同条款的讨论,但还需要结合合同文本、双方的聊天记录等其他证据,来全面准确地认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总之,视听资料的审查认定规则是多方面的,需要从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等角度进行综合考量,以确保其在司法实践中能够准确地证明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