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有什么规则?

我涉及一个民事行政案件,听说有抗诉这回事。我想了解下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在办理的时候有什么规则,比如从申请到最终判决,整个流程有哪些具体要求和规定,以及在各个环节需要注意些什么,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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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民事行政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照法定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的诉讼行为。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等相关规定,在受理阶段,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主要有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诉的;国家权力机关或者其他机关转办的;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的。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应当提交申诉书、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以及证明其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 立案方面,有抗诉权或者有提请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符合申诉人是原案的当事人或者其权利义务继承人;申诉人提交的申诉材料齐备;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属于人民检察院受理的范围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 审查环节,人民检察院立案以后,应当及时指定检察人员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或者行政诉讼活动进行审查。审查主要围绕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审判程序等方面是否存在错误。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就原审案卷进行审查。非确有必要时,不应进行调查。 抗诉环节,如果人民检察院审查终结,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符合法定情形,具有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在整个办案过程中,还涉及到出庭等程序。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再审法庭。检察人员出席抗诉案件再审法庭的任务是宣读抗诉书;参加法庭调查;说明抗诉的根据和理由;对法庭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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