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履行抗辩权要遵循怎样的规则?


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时,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下面我们分别来看行使这些抗辩权需要遵循的规则。 首先是同时履行抗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也就是说,在双务合同中,如果双方没有约定谁先履行,那么双方都可以在对方未履行义务时,拒绝自己的履行。比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若甲未付款,乙就可以拒绝交货。 其次是先履行抗辩权。《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例如,甲和乙约定,甲先交付货物,乙再支付货款。若甲没有按时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不符合质量要求,乙就可以拒绝支付货款。 最后是不安抗辩权。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当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先履行义务的一方需要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上述情况,并且要及时通知对方。比如甲应先向乙发货,但甲发现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有无法支付货款的可能,甲可以中止发货,但要及时通知乙。若乙提供了适当担保,甲应当恢复履行。 总之,行使履行抗辩权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以确保自身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