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问犯罪嫌疑人应按照什么规则进行?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获取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环节,需要遵循一系列严格的规则,以确保讯问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以下是讯问犯罪嫌疑人应遵循的主要规则: 首先,关于讯问的主体,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为了保证讯问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这一规定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它的意义在于,一方面可以互相监督,防止侦查人员滥用权力;另一方面,在遇到突发情况时,也能更好地保障侦查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的安全。 其次,在讯问地点方面,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这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明确了不同情况下讯问的地点要求,既保证了对犯罪嫌疑人的有效讯问,又保障了其合法权益。 再者,关于讯问的时间限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这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长时间的疲劳讯问,保障其基本的人权。 另外,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这体现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要求,既赋予了犯罪嫌疑人陈述和辩解的权利,也保障了其对自身权利的知情权。 最后,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这些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中有明确体现,旨在保障特殊群体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保证讯问笔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总之,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则是多方面的,这些规则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对于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