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和被害人需要遵守哪些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和被害人时需要严格遵守一系列规定,以确保询问程序的合法性、公正性和证据的有效性。以下将为你详细介绍这些规定。 首先是询问地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这一规定充分考虑了证人的便利和安全,给予了证人一定的选择权,同时也保证了询问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其次是询问方式。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这是为了避免证人之间相互影响,保证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独立性。如果多个证人一起询问,可能会导致证人之间互相暗示、模仿,从而影响证言的可信度。 再者,询问时侦查人员应当告知证人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是证人必须如实作证,如果故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告知证人这一点,可以增强证人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感,促使其如实提供证言。 另外,询问笔录的制作也有严格要求。询问笔录应当交证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证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证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证人请求自行书写证言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证人亲笔书写证言。 最后,对于询问不满十八周岁的证人和被害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这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让他们在询问过程中得到必要的保护和支持。如果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证人、被害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总之,侦查人员在询问证人和被害人时,必须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以保障证人、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询问过程合法、公正,获取真实有效的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