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的护理费和营养费是怎样规定的?
我前段时间遭遇了交通事故,受了伤在医院治疗。现在涉及到赔偿问题,我不太清楚交通事故里护理费和营养费是怎么算的,该按照什么标准来要求赔偿,想了解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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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里,护理费和营养费是受害人获得赔偿的重要组成部分。下面为你详细介绍相关规定。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护理而支出的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如果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营养费则是受害人通过平常饮食的摄入尚不能满足受损害身体的需求,而需要以平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作为对身体补充而支出的费用。依据上述解释第十一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一般来说,医疗机构会根据受害人的受伤情况,给出是否需要加强营养以及营养期时长等建议,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参考这些意见来确定营养费的具体数额。 在实际索赔过程中,受害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如护理协议、护理费发票、医疗机构关于营养期的建议等,以保障自己能合理获得护理费和营养费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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