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二手房成套独用居住房屋使用权买卖经纪活动有哪些规定?


在二手房交易中,成套独用居住房屋使用权买卖经纪活动是有相关法律规定和要求的。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些基本概念。成套独用居住房屋使用权,简单来说,就是对这套房屋有使用的权利,但并不拥有房屋的所有权。这种使用权的交易和一般的房屋所有权交易有所不同。 从法律角度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房地产经纪活动进行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在从事成套独用居住房屋使用权买卖经纪活动时,必须遵守相关规定。比如,要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根据建设部等部门发布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这是开展经纪活动的基本前提。 在具体的交易过程中,经纪人有义务向买卖双方如实告知房屋使用权的性质、交易风险等重要信息。不能隐瞒或者欺骗交易双方。例如,要明确告知买方,房屋使用权和所有权的区别,以及可能存在的一些限制,像能否进行再次转让、是否受原产权单位的某些规定约束等。如果因为经纪人没有如实告知而给交易双方造成损失,经纪人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在签订经纪服务合同方面,也有严格要求。《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信息、实地看房、代拟合同等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合同中要明确约定服务的内容、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在成套独用居住房屋使用权买卖经纪活动中,合同里还应当特别注明关于使用权交易的特殊条款,以保障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另外,对于房屋使用权的来源和合法性,经纪人也需要进行审核。如果房屋使用权的取得存在不合法的情况,那么这样的交易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比如,有些房屋可能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使用权,或者使用权的转让违反了相关政策规定。 总之,从事二手房成套独用居住房屋使用权买卖经纪活动,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