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公证的实施细则有哪些?


遗嘱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遗嘱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以下将详细介绍遗嘱公证的实施细则。 首先是申请阶段。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如果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这依据的是《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亲自申办。 接着是所需材料。遗嘱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比如,遗嘱人处分的是房产,就需要提供房产证。 然后是受理与审查环节。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会对遗嘱人的身份和意思表示进行审查,确保遗嘱是遗嘱人真实意愿的表达,且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会审查遗嘱的内容是否合法,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最后是出具公证书。经审查,符合公证条件的,公证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公证书会明确遗嘱的内容、形式等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总之,遗嘱公证的实施细则涵盖了申请、材料准备、审查和出证等多个环节,每个环节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和要求,以确保遗嘱公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