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八大租赁类房地产纠纷裁判规则是怎样的?

我最近遇到了租赁类房地产纠纷,不太清楚法院在这类纠纷中是依据什么规则裁判的。想了解一下这八大租赁类房地产纠纷裁判规则具体内容,以及这些规则在实际案例中是如何应用的,好让我心里有个底,知道自己在纠纷里的处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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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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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租赁类房地产纠纷中,存在八大裁判规则,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第一,关于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如果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那么合同可能会被认定无效。例如,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不过,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二,租赁房屋的装饰装修处理。当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若合同无效,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第三,转租纠纷的处理。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民法典》明确赋予了出租人在这种情况下的解除权。 第四,租金支付纠纷。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优先购买权纠纷。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六,租赁房屋的维修责任。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第七,租赁房屋的拆迁补偿纠纷。在租赁期间遇到房屋拆迁,对于承租人的补偿问题,各地有不同的规定。一般来说,如果租赁合同中有关于拆迁补偿的约定,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根据公平原则,结合实际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八,不定期租赁纠纷。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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