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权诉讼中律师回避制度有哪些规定?


在确权诉讼中,律师回避制度是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规定。下面来详细解释一下。 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律师回避制度。简单来说,就是当律师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为了避免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不能再为特定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从法律依据来看,《律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这是一条非常重要的规定。比如在确权诉讼中,如果律师同时为争议双方当事人代理,这就会导致利益冲突,因为双方的诉求是相互对立的,律师不可能同时为双方谋取最大利益。 另外,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主动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者继续承办的除外:(一)接受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的;(三)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诉讼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的;(四)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存在法律服务关系,在某一诉讼或仲裁案件中该委托人未要求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其代理人,而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该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五)在委托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律师又就同一法律事务接受与原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的;(六)其他与本条第(一)至第(五)项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的其他情形。 以确权诉讼为例,如果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已经接受了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该律师又去代理对方当事人,这显然不符合规定。或者律师的近亲属与案件另一方当事人有密切关系,也可能会影响律师的客观判断,这种情况下律师也应当回避。如果律师没有遵守回避制度,当事人可以向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部门反映,相关部门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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