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的举证期限有什么规定?
我在一个民事案件里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现在不清楚提出异议之后举证期限会怎么规定。是会重新计算吗,还是有其他特殊的规定呢?我很担心因为不了解这些规定,影响后续的诉讼流程和自己的权益。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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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诉讼中,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当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举证期限的规定就成了一个关键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对于提出管辖权异议后的举证期限,一般来说,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法院通常不会要求当事人进行举证。因为管辖权问题尚未确定,此时确定举证期限可能会导致后续程序的混乱。一旦管辖权异议裁定生效,如果案件仍由该法院审理,法院通常会重新指定举证期限。这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为在该法院进行诉讼准备证据。 重新指定的举证期限的长短,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如果案件比较简单,证据相对容易收集,举证期限可能会短一些;如果案件复杂,涉及的证据较多、较难收集,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可能就会长一些。不过,通常也会遵循上述关于一审普通程序和二审案件举证期限的相关规定。 此外,如果当事人在原举证期限内已经提交了部分证据,在重新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仍可以补充提交其他相关证据。这也是为了保证当事人能够全面、充分地提供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总之,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举证期限一般会根据管辖权的最终确定情况,由法院重新指定,以确保诉讼程序的公正和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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