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补偿方案诉讼该如何列被告?


在农村拆迁补偿方案诉讼中,确定被告是一个关键问题,这直接关系到诉讼的走向和结果。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如何列被告。 首先,我们要明确行政诉讼被告的概念。行政诉讼被告是指被原告起诉指控侵犯其行政法上的合法权益和与之发生行政争议,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简单来说,就是您认为谁在拆迁补偿这件事上侵犯了您的权益,就可能将其列为被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在农村拆迁补偿方案诉讼中,如果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常应以市、县级人民政府为被告。因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如果是房屋征收部门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作出了侵犯您权益的行为,也可以将房屋征收部门列为被告。 如果拆迁补偿方案是由多个部门共同作出的,那么这些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部门就应作为共同被告。例如,住建局和城管局联合发布了拆迁补偿方案,并且您认为该方案侵犯了您的权益,那么就可以将住建局和城管局列为共同被告。 另外,如果是乡镇政府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了与拆迁补偿相关的行政行为,并且该行为侵害了您的合法权益,那么乡镇政府也可以成为被告。 总之,在确定被告时,要准确找到作出与拆迁补偿方案相关行政行为的主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合理列被告,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诉讼中得到有效的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