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拆迁起诉时主体该如何确定?

我家这边要拆迁了,但是在拆迁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我打算起诉。可我不太清楚到底谁能作为起诉主体,是房子的主人就行,还是有其他规定?我就想弄明白在这种情况下,到底该以谁的名义去起诉才能维护自己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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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拆迁起诉时,不同情况有不同的主体确定方式。 首先,对于私有房屋,所有权人就是可以提起诉讼的主体。简单来说,就是房子是你个人的私有财产,那你就有权利起诉。不过起诉的时候,要拿出能证明房屋产权的文件,像当地产权产籍管理机构或区、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房屋产权证明,还要带上自己的身份证明材料,以此来支持自己打官司的诉求。 公有房屋呢,诉讼发起者通常是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管理者,也就是所有权人,这包括直管房和代管房。这类诉讼里,所有权人得向法院提交房屋产权证书和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要是房屋所有权人找不到了,或者没办法找到合法代理人,就会出现代管情况。国家代管时,代管部门一般是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机关;代理人代管是私人委托关系,这种情况下,代理人或者所有权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起诉。 在行政征收拆迁的诉讼案件中,房屋征收部门、被拆迁人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都可能成为诉讼主体。 如果涉及强制拆迁等行政行为的诉讼,实施强拆行为的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会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而在拆迁补偿纠纷里,不管是觉得补偿标准不合适,还是对补偿协议有意见,认为自己权益受损的一方,也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合法使用者可以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这为确定行政诉讼中的主体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总之,确定拆迁起诉主体要依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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