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金融制度中信贷担保物有哪些困境与出路?


在农村金融制度中,信贷担保物面临着诸多困境,同时也有相应的解决出路。首先,我们来看看面临的困境。 从法律层面讲,目前我国法律对农村信贷担保物的范围有一定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耕地、宅基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抵押。这就导致农民可用于担保的资产范围狭窄。在农村,土地和房屋是农民最重要的财产,但由于法律限制,很多情况下不能作为有效的信贷担保物。比如农民的宅基地房屋,虽然有一定的价值,但因为其产权性质和流转限制,金融机构往往不愿意接受其作为抵押物。 其次,农村的一些特色资产难以评估价值。农村的农产品、农业生产设备等,其价值波动较大且缺乏专业的评估机构和标准。金融机构为了控制风险,对于这类担保物会比较谨慎。例如农产品,其价格会受到市场供求关系、季节等因素的影响,金融机构很难准确评估其在贷款期间的价值,从而不愿意以此为担保物提供贷款。 再者,农村信贷担保物的处置存在困难。当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时,金融机构需要处置担保物来收回资金。但在农村,由于市场不活跃、流转渠道不畅等原因,担保物难以顺利变现。比如农村的集体土地上的厂房,即使金融机构获得了处置权,也很难找到合适的买家,导致资金回收困难。 针对这些困境,有以下一些出路。一是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国家可以逐步调整法律规定,扩大农村信贷担保物的范围。比如在一些地区开展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通过政策引导和法律支持,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够合法地作为担保物,拓宽了农民的融资渠道。 二是建立专业的评估机构和评估标准。政府可以引导和扶持成立专门针对农村资产的评估机构,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标准,准确评估农村信贷担保物的价值。这样可以提高金融机构对农村资产的认可度,增加贷款的可能性。 三是完善农村担保物的流转市场。政府可以搭建农村资产流转平台,促进担保物的顺利变现。例如建立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为农村土地、房屋等资产提供公开、透明的交易场所,解决金融机构的后顾之忧。 总之,解决农村金融制度中信贷担保物的困境需要法律制度的完善、评估体系的建立和流转市场的健全等多方面的努力,以促进农村金融的健康发展,为农村经济提供更好的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