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征地货币补偿能否换成自留地?合理补偿模式是怎样的?
我家在农村,最近村里征地,说不给货币补偿,要给换成自留地。我不太清楚这合不合理,想了解下在法律层面,这种补偿方式是否被允许,合理的农村征地补偿模式到底是怎样规定的,自己该如何争取合理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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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征地过程中,将货币补偿直接换成自留地这种做法通常是不合理的。 首先,征收补偿款归农村集体全体成员所有,具体的征地补偿分配由集体村民共同决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要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这意味着,征地补偿有着明确的法定要求,不能随意用自留地替代法定的补偿项目。 征地补偿费用包含多个项目。土地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所有权的补偿;青苗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上生长农作物的补偿;附着物补偿费,是对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属物的补偿;安置补助费,是为了安置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保障其生活。这些费用都是为了全面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权益,不能被简单置换。 从补偿分配原则来看,民主议定原则和合法性原则要求村民自治需符合大多数村民意志且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平等原则保障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获得补偿待遇;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要求集体成员分配利益时考虑对集体所尽义务大小。用自留地替代货币补偿,很难保证这些原则得以落实。 相关概念: 区片综合地价:是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制定公布的,用于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的价格体系 。 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其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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