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工资福利费计提比例是多少?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最近在查看公司财务报表时,对工资福利费计提比例不太清楚。想知道按照法律规定,工资福利费计提比例到底是多少呢?这关系到我们员工的切身利益,希望能有个准确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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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资福利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工资福利费计提比例是企业在财务处理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对于很多人来说,了解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有助于保障自身权益和正确理解企业财务状况。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工资福利费的概念。工资福利费是企业为员工提供的除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它涵盖了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比如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在过去,根据《企业财务通则》(2006)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支付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已参加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从成本(费用)中提取。其他福利性支出,应当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一)职工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实际情况,合理预计当期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大于预计金额的,应当补提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小于预计金额的,应当冲回多提的应付职工薪酬。(二)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然而,随着新会计准则的实施,目前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也就是说,企业在核算工资福利费时,按照实际发生的福利费用进行记账,而不是预先按照一定比例计提。 例如,企业在某个月为员工发放了节日礼品,这些礼品的费用在实际发放时,根据员工所属部门等情况,计入相应的成本或费用科目。如果是生产部门员工的节日礼品费用,就计入生产成本;如果是管理部门员工的,就计入管理费用。 对于税务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这意味着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职工福利费在工资薪金总额14%以内的部分可以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则不能扣除。比如,企业当年的工资薪金总额为100万元,那么企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最多为100×14% = 14万元。如果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为15万元,那么超出的1万元就不能在税前扣除,需要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进行纳税调整。 综上所述,现在企业在会计处理上不再按照固定比例计提工资福利费,而是按实际发生额核算;在税务处理上,以工资、薪金总额的14%为扣除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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