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有哪些?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简单来说,就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附带审理与被诉行政行为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的诉讼活动。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这就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从实践来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是行政许可案件。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时,可能会涉及到第三人的民事权益。例如,行政机关给甲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该建设工程影响了乙的采光权等相邻权,乙对行政许可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可以附带提起与甲之间关于相邻权的民事诉讼。 其次是行政登记案件。像房屋登记、土地登记等行政登记行为,如果登记错误或者侵犯了他人的民事权益,当事人在对行政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时,可以附带解决相关的民事权属争议。比如,甲认为房屋登记部门将本应属于自己的房屋登记在了乙名下,甲在起诉房屋登记部门的行政诉讼中,可以附带要求确认房屋的所有权归属,解决与乙之间的民事纠纷。 再者是行政征收、征用案件。在行政征收、征用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到补偿等民事问题。例如,政府对某块土地进行征收,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可以就征收补偿协议的履行等民事问题附带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政府按照合理的标准进行补偿。 最后是行政裁决案件。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如果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可以附带解决原有的民事争议。比如,行政机关对甲乙之间的商标侵权纠纷作出裁决,甲对裁决不服,在起诉行政机关的行政诉讼中,可以附带要求解决与乙之间的商标侵权民事纠纷。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民事纠纷都能在行政诉讼中附带解决,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判断。同时,当事人提起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也要在法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确保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