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诉讼决定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我跟行政机关有纠纷,准备提起行政诉讼。听说在行政诉讼里有决定这种形式,但不清楚它的适用范围。我想知道在哪些具体情况下会用到行政诉讼决定,了解这些对我的诉讼很重要,所以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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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决定是指人民法院为了保证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对诉讼中发生的某些特殊事项所作的司法意思表示。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适用范围。 首先,有关回避事项的决定。在行政诉讼中,如果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他们回避。而对于回避申请,人民法院需要作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其次,对妨害行政诉讼行为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妨害诉讼秩序的行为,如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等。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行为人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这些强制措施的适用,人民法院需要作出决定。《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对此有明确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再者,有关诉讼期限事项的决定。在行政诉讼中,可能会出现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起诉期限的情况。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另外,审判委员会对已生效的行政案件的裁判认为应当再审的决定。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后,有关执行程序事项的决定。例如,在执行过程中,如果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人民法院需要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如果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行政诉讼决定的适用范围涵盖了行政诉讼的多个环节和方面,其目的在于保障行政诉讼的公正、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诉讼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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