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法定人员在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对本案审理的制度。它的目的在于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避免因可能存在的利益关系或其他因素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从适用的人员范围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这里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同时,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也适用上述回避的规定。
在刑事诉讼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也有类似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此外,在刑事诉讼里,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也适用回避的规则。
在行政诉讼方面,同样遵循回避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 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这其中适用回避的人员范围和民事诉讼基本类似,涵盖了审判人员以及相关的辅助人员等。
总的来说,回避制度广泛适用于各类诉讼程序中,涉及的人员不仅包括直接参与案件审判的人员,也包括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起到辅助作用的人员。其核心就是要保证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公平的处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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