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法定人员在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对本案审理的制度。它的目的在于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避免因可能存在的利益关系或其他因素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从适用的人员范围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这里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同时,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也适用上述回避的规定。 在刑事诉讼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也有类似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此外,在刑事诉讼里,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也适用回避的规则。 在行政诉讼方面,同样遵循回避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这其中适用回避的人员范围和民事诉讼基本类似,涵盖了审判人员以及相关的辅助人员等。 总的来说,回避制度广泛适用于各类诉讼程序中,涉及的人员不仅包括直接参与案件审判的人员,也包括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起到辅助作用的人员。其核心就是要保证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公平的处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