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押所担保的范围是什么?


动产质押是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那么,动产质押所担保的范围是怎样的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一般来说,动产质押所担保的范围首先包括主债权。主债权就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因一定的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原始债权,比如因为借款合同产生的借款本金。这是质押担保的核心部分,质押的目的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保障主债权的实现。 其次是利息。利息是主债权产生的孳息,在借款合同中比较常见。比如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利息,在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这部分利息也在质押担保的范围内。 违约金也是质押担保的范围之一。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需要向债权人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这部分违约金也可以通过质押的动产来受偿。 损害赔偿金同样包含在内。如果因为债务人的违约行为给债权人造成了其他损害,债务人需要支付相应的损害赔偿金,这也属于质押担保的范围。 最后,实现质权的费用也由质押财产来承担。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要实现质权,比如对质押的动产进行拍卖、变卖等,在这个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如评估费、拍卖费等,都可以从质押财产的价款中优先扣除。 不过,当事人也可以在质押合同中约定质押所担保的范围,如果有约定,就按照约定来确定担保范围。这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但前提是约定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总之,了解动产质押所担保的范围,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来说都非常重要,它能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在债务履行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