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哪些?


行政诉讼,简单来说,就是老百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的诉讼。下面为你详细介绍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第一类是行政处罚类案件。比如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就好比商家被市场监管部门以销售不合格产品为由罚款,商家如果觉得这个罚款不合理,就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维权。 第二类是行政强制类案件。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例如,公安机关以调查为由限制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公民认为这种限制没有合法依据,就能够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类是行政许可类案件。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起诉。比如某人向相关部门申请开办企业的许可证,部门一直不给予答复,当事人就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 第四类是行政确权类案件。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比如两个村子对一片山林的所有权归属有争议,政府作出了确权决定,其中一方不服,就可以起诉。 第五类是征收、征用类案件。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等情况,当事人都能提起行政诉讼。比如政府在没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征收农民的土地,农民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此外,还有行政不作为类案件。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当事人可以起诉。比如公民发现有人在破坏自己的财产,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却没有采取行动,公民就可以起诉公安机关不作为。 同时,行政诉讼法也规定了一些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根据第十三条规定,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这些情况法院是不受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