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有哪些?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在婚姻关系中,因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婚姻破裂,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给予经济赔偿的法律制度。它的设立旨在保护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对过错方的违法行为进行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明确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首先是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的婚姻制度,破坏了家庭的稳定。例如,甲在已经和乙结婚的情况下,又和丙登记结婚,乙作为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就可以要求甲给予损害赔偿。 其次是与他人同居,这里的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与重婚不同,同居虽然没有进行婚姻登记,但同样损害了配偶的权益。比如,A在婚姻期间与B长期在外租房共同生活,A的配偶C在离婚时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实施家庭暴力也是常见的过错情形。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如果一方在婚姻中遭受另一方的暴力对待,身心受到伤害,在离婚时可以要求对方赔偿。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同样会让无过错方受到极大的伤害。虐待是指对家庭成员进行长期的精神或肉体上的折磨,遗弃则是指负有扶养义务的一方,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拒绝扶养的行为。例如,D对年迈的配偶E不管不顾,不提供生活费用和必要的照顾,E在离婚时可以要求D给予损害赔偿。 最后,“有其他重大过错”是一个兜底条款。法律无法穷尽所有可能的过错情形,当出现其他严重违反婚姻义务、损害配偶权益的行为时,无过错方也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这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由法院进行判断。比如一方存在吸毒、赌博等恶习,严重影响家庭生活和夫妻感情,无过错方在离婚时也可能获得损害赔偿。 总之,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是法律为了保护婚姻中无过错方的权益而设定的。在遇到相关问题时,无过错方应及时收集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