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什么?


离婚损害赔偿,简单来说,就是在夫妻离婚的时候,因为一方的过错行为给另一方造成了损害,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给予一定的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首先是重婚。重婚指的是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这严重违反了我国的婚姻制度,破坏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比如,一方在已经和另一方结婚的情况下,又和其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种行为给无过错方带来了极大的精神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无过错方就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其次是与他人同居。这里的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与他人同居和偶尔的出轨行为不同,它是一种较为长期的、稳定的不正当关系,同样侵害了无过错方的配偶权,无过错方可以据此请求赔偿。 再者是实施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暴力不仅会对受害者的身体造成伤害,更会在精神上留下创伤。如果在婚姻关系中一方遭受了另一方的家庭暴力,在离婚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还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虐待是指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等侵害行为;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这些行为严重违背了家庭伦理和法律规定,无过错方有权在离婚时要求赔偿。 最后,有其他重大过错。这是一个兜底条款,虽然法律没有明确列举,但比如一方有吸毒、赌博等严重不良嗜好,给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压力,导致离婚的,也可能被认定为重大过错,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赔偿因过错方的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比如因家庭暴力导致的医疗费、误工费等。精神损害赔偿则是对无过错方因过错方的行为遭受的精神痛苦进行的赔偿。具体的赔偿数额会根据过错的程度、造成的后果、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