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务院符合宪法规定的说法是什么?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从宪法层面来看,有诸多规定体现了国务院的性质、地位、职权等方面内容。 首先,关于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这明确了国务院在国家机构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也就是说,国务院要执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通过的决议。 其次,国务院的组成和任期。宪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这样的规定保证了国务院组成的稳定性和规范性,同时对重要领导职务的任职期限进行限制,有利于权力的合理更替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再者,国务院的职权。宪法第八十九条详细列举了国务院的十八项职权,涵盖了国家行政管理的各个方面。例如,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等。这些职权使得国务院能够有效地管理国家的各项行政事务,推动国家的发展和稳定。 综上所述,关于国务院符合宪法规定的说法体现在国务院的性质、地位、组成、任期以及职权等多个方面,这些宪法规定共同保障了国务院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