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追偿权与债权让与在实务中如何界定?


在法律实务中,准确界定代位追偿权与债权让与是非常重要的,这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还会影响到整个法律关系的处理。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这两者的界定。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代位追偿权。代位追偿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简单来说,就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第三人主张权利。比如,甲借给乙一笔钱,乙又借给丙钱且到期未向丙追讨,导致乙无法偿还甲的钱,这时甲就有可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向丙要钱。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接下来,看看债权让与。债权让与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也就是说,债权人把自己的债权卖给了别人。例如,甲欠乙钱,乙把对甲的债权转让给丙,丙就成了新的债权人,可以向甲主张权利。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从主体方面来看,代位追偿权中,债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权利主体是债权人;而债权让与中,债权转让后,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主体发生了变更。从权利来源来看,代位追偿权的权利来源于法律规定,是法定的权利;债权让与的权利来源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是意定的权利。从目的方面分析,代位追偿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权让与的目的可能是多样的,比如融资、债务清理等。 在实务中,判断是代位追偿权还是债权让与,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要查看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权利的行使方式、主体的变化等情况。同时,要严格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判断和处理。只有准确界定这两者,才能正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关系的稳定和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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