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五类人员范围是什么?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是刑事诉讼中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下面我们来详细说说适用这两类措施的五类人员范围。 第一类是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人。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在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并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附加刑则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这些刑罚相对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这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第二类是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人。有期徒刑是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监禁于一定场所的刑罚。当司法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措施,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比如不会再实施犯罪、不会干扰证人作证、不会毁灭证据等情况时,就可以适用这两项措施。 第三类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人。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对于身体有严重疾病无法自理,或者处于怀孕、哺乳期的妇女,在确保不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况下,允许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四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第四类是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的人。在司法实践中,有时候会出现案件侦查、审查起诉或者审判的时间较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已满,但案件还没有办结的情况。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超期羁押,就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措施。 第五类是对符合逮捕条件,但因特定情形而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人。逮捕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而有些情况下,虽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逮捕条件,但基于一些特殊原因,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状况不适合羁押等,司法机关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这也是《刑事诉讼法》为了保障人权、体现司法的人性化而作出的规定。 综上所述,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司法机关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实际状况来决定是否适用这两项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