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失费赔偿范围有哪些?


精神损失费,在法律上一般称为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人格自由权等人格权利益遭受不法侵害而导致其遭受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精神反常折磨或生理、心理上的损害(消极感受)而依法要求侵害人赔偿的精神抚慰费用。 在我国,精神损失费的赔偿范围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首先,对于人身权益方面。当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时,如果达到严重精神损害的程度,就可以主张精神损失费。比如,因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残疾,受害人不仅身体受到了伤害,而且在心理上可能会因为残疾带来巨大的痛苦和精神压力,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就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再如,医疗事故中,医院的过错导致患者身体受到严重伤害,患者及其家属也可能因为此事遭受精神痛苦,从而可以主张精神损失费。 其次,对于人格权益方面。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受到侵害也可能涉及精神损失费赔偿。例如,有人恶意散布虚假信息损害他人名誉,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受害人因此遭受精神痛苦,就可以依据法律要求侵权人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如果商家未经允许使用他人肖像用于商业宣传,也可能侵犯他人肖像权,肖像权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另外,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方面。像祖传的照片、唯一的结婚录像等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如果因为他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遭受损害,物品所有人也可能因此遭受严重的精神痛苦,此时物品所有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主张精神损失费赔偿,“严重精神损害”是一个重要的判断标准。一般来说,轻微的精神痛苦可能无法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具体是否构成严重精神损害,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由法官根据法律和事实进行综合判断。而且,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也需要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