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的调解范围等外情况是怎样的?
我遇到了一起可能涉及治安调解的事情,但不太清楚治安调解工作规范里除了明确列举的调解范围,还有哪些等外情况。我想知道这些‘等外’情况是如何界定的,在实际中遇到什么样的事能适用这种等外调解范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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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调解是指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劝说、教育并促使双方交换意见,达成协议,对治安案件做出处理的活动。 对于治安调解工作规范中的调解范围等外情况,其实我国《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为其提供了一定的指引。该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明确,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解处理。同时,也规定了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情况,这就为调解范围等外情况留了一定空间。 这里的等外情况通常是指那些虽然没有明确列举在常见可调解范围内,但本质上也是因民间纠纷引发,情节相对较轻,并且通过调解更有利于化解当事人之间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治安案件。比如一些新型的邻里纠纷,可能涉及到新兴的生活方式或科技应用产生的摩擦,只要符合上述原则,也可能纳入等外调解范围。不过,是否适用等外调解,需要公安机关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案件起因、双方当事人的态度、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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