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调解是否属于行政行为?
我想了解下,在治安管理中,警察对一些纠纷进行的调解,这到底算不算行政行为呢?我不太清楚行政行为的界定,也不知道治安调解在法律上是怎么定性的,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展开


治安调解是否属于行政行为,这需要从行政行为的定义和特点以及治安调解的性质来综合分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具有几个关键特征,比如它是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作出的,会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影响。 而治安调解,是指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劝说、教育并促使双方交换意见,达成协议,对治安案件作出处理的活动。 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治安调解是公安机关处理特定治安案件的一种方式。但治安调解并不具有行政行为典型的强制性特点。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公安机关主要是起到主持和协调的作用,调解协议的达成依赖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公安机关不能强迫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也就是说,治安调解并没有直接设定、变更或者消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其结果的实现主要依靠当事人的自觉履行,而不是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力。 所以,一般认为治安调解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行政行为。它更像是一种行政机关参与的、具有一定调解性质的活动,目的是通过和平、协商的方式解决治安纠纷,维护社会秩序。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