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调解的主体是谁?
我最近遇到一些事情涉及行政调解,但是不太清楚到底哪些主体可以进行行政调解。是政府部门就行,还是有特定的要求和范围呢?我想弄明白到底哪些机构或者人员有资格来做行政调解这件事。
展开


行政调解指的是在国家行政机关的主持下,以当事人双方自愿为基础,由行政机关主持,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为依据,通过对争议双方的说服与劝导,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让互谅、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以解决有关争议而达成和解协议的活动。 行政调解的主体一般是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类: 第一类是基层人民政府,比如乡、镇政府。依据《人民调解法》等相关规定,基层人民政府在处理民间纠纷等方面有一定的行政调解职责。它们贴近群众,对于辖区内的矛盾纠纷能够及时介入调解,像农村里常见的土地边界纠纷、邻里之间的琐事纠纷等,基层政府可以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类是政府的职能部门。例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当消费者和商家发生消费纠纷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进行行政调解。再比如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方面,对于一些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情节较轻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可以进行调解。 此外,一些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组织等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成为行政调解主体。总之,行政调解主体是基于其法定的行政管理职责和权限来开展调解工作的。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