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有什么区别?
我遇到一些纠纷,听说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或者行政调解来解决。但我不太清楚这两种调解方式有啥不一样,不知道该选哪种。想了解下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在主体、程序、效力等方面具体有哪些区别,好做个合适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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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都是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但它们存在着诸多区别。 首先,两者的调解主体不同。人民调解是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的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群众性组织,它的成员通常是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有关负责人、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人士担任。比如在社区里,可能就有社区组织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可能是社区的工作人员或者一些德高望重的居民。而行政调解则是由具有调解纠纷职能的行政机关主持。这些行政机关依据其行政管理职能开展调解工作,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等,都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进行行政调解。例如,工商部门可以对消费者和商家之间的消费纠纷进行调解。 其次,调解的程序不同。人民调解的程序相对比较灵活、简便。一般来说,只要纠纷双方当事人愿意,随时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过程中也没有非常严格的程序要求,调解人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沟通、协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对人民调解的程序有规定,强调及时、就地解决纠纷。而行政调解通常要遵循一定的行政程序。行政机关在进行调解时,需要按照其内部的工作流程和相关规定来操作,相对比较规范和正式。 再者,调解协议的效力不同。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协议。而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在一般情况下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不过,某些特定领域的行政调解协议,可能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产生一定的拘束力。比如在治安管理方面,公安机关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当事人有一定的约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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