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有哪些规范?


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是确保治安调解活动合法、公正、有效的重要依据。以下为你详细介绍相关规范内容: 首先是治安调解的适用范围。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解处理: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比如,邻里之间因为噪音问题发生争吵进而产生轻微的肢体冲突,就可能适用治安调解。 其次是调解的程序。公安机关在调解前,会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并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调解时,会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规定,引导当事人自行和解。调解一般为一次,必要时可以增加一次。调解达成协议的,在公安机关主持下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并履行调解协议。例如,民警会组织双方坐下来,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然后向双方说明如果不调解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促使双方达成和解。 再者是调解协议的效力。经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处罚。对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公安机关可以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就是说,如果双方签了调解协议并且都按照协议做了,那么这件治安案件就处理完毕了;但要是一方反悔不履行协议,那公安机关就会对违法方进行处罚,而赔偿问题当事人得去法院解决。 此外,在治安调解工作中,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不得偏袒一方当事人,不得侮辱当事人,不得采用强制手段迫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这样可以保证调解过程的公平公正,让双方当事人都能在一个良好的环境下解决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