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缴费从什么时候开始的?
我一直不太清楚视同缴费这个概念,现在想了解下它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算起的。我自己在办理社保相关业务,涉及到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的问题,就想知道这东西起始时间是怎么规定的,好确定我自己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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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缴费,简单来说,就是在没有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情况下,国家认可这期间的工作经历或其他符合规定的时间,把它当作已经缴纳了社保费用。 在我国,视同缴费年限开始的时间与不同的社会保险类型和不同时期的政策规定有关。对于养老保险来说,一般是从1992年到1995年期间开始逐步建立个人缴费制度的,在这之前国有企业、县级以上集体企业的固定工,他们的连续工龄就可以视同缴费年限。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对于医疗保险,不同地区开始的时间差异较大。多数地区是在2000年左右开始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当地建立医保制度之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可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比如某地在2002年建立医保制度,那么在2002年之前职工的符合规定的工作时间就可能被视同缴费。 失业保险方面,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在失业保险制度建立之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同样可视同缴费年限。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大致从1986年开始逐步探索建立,之后不断完善,在制度建立前的连续工龄可按规定视同缴费。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一般不存在视同缴费年限的说法,因为这两项保险通常要求用人单位实际缴费后,职工才能享受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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