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调解是否可以委托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我遇到了和行政机关相关的纠纷,行政机关说要进行调解,可我听说他们不能委托其他调解组织来帮忙调解,不太确定是不是这样,想了解下在法律上行政机关调解到底能不能委托其他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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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规定中,行政机关调解一般是不可以委托其他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的。 行政调解,指的是由我国行政机关主持,通过说服教育的方式,促使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互让互谅,达成协议,从而解决争议的活动。行政调解具有特定性和法定性,它强调行政机关在其中的主导地位和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这里明确了行政复议机关进行调解的情形,但并没有提及可以委托其他调解组织来进行调解。行政机关的调解权是基于其行政职权和法定职责,代表国家公权力来处理相关纠纷。如果随意委托其他调解组织,可能会导致行政调解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受到影响,也难以保证调解过程和结果符合法律规定和行政目的。 不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果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授权,或许存在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合作进行调解的可能,但这是有严格条件限制的,且必须依法进行。总体而言,在没有明确法律依据时,行政机关调解通常不能委托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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