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是怎样的?


特别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相对。下面我们详细了解一下它的适用范围。 首先,选民资格案件适用特别程序。选民资格案件是指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资格名单有不同意见,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后,对选举委员会就申诉所作的决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这一程序的设立,是为了保障公民能够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其次,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也适用特别程序。当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或死亡人。例如,《民事诉讼法》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这一程序有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再者,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同样适用特别程序。当有人怀疑某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会根据相关事实和证据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依据《民事诉讼法》,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这一程序有利于保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常的交易秩序。 另外,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也适用特别程序。当财产的所有人不明或者失去所有人的情况下,有关单位或个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财产为无主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这一程序有助于及时确定财产的归属,避免财产的闲置和浪费。 最后,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也在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内。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民法典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这些程序的设立,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加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 综上所述,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以及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等。这些程序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