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继承的遗产的范围有哪些?


在我国,遗产继承是一个常见的法律问题,了解不可继承的遗产范围非常重要。下面我们来详细说说哪些遗产是不可继承的。 首先是与被继承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人身权利。简单来说,人身权利是和个人紧密相连的,比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这些权利是基于被继承人的人身存在而享有的,一旦人去世,这些权利也就随之消失了,不能像财产一样留给他人继承。例如,著名作家的名誉权,在作家去世后,虽然名誉依然存在,但不能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虽然没有直接针对人身权利不可继承的条文,但根据人身权利的性质和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人身权利具有专属性,不可转让和继承。 其次是被继承人的政治权利。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像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等。这些权利是与公民的政治主体资格相关的,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会随着公民的死亡而终止,不能由继承人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法律对公民的政治权利有明确规定,从这些规定的精神来看,政治权利是不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的。 再者是国有资源使用权。比如采矿权、狩猎权、渔业权、水资源使用权、海洋、空间等使用权。这些权利是国家为了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通过法定程序赋予特定主体的,通常有严格的主体限制和使用条件。被继承人取得这些使用权是基于特定的身份和条件,不能像普通财产一样在其去世后由继承人继承。相关的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都明确规定了这些国有资源使用权的取得和使用规则,不允许随意继承。 还有一些属于被继承人本人的财产权利也不可继承。例如,国家或集体职工因公死亡,革命军人牺牲或病故、公民因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而死亡时,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照国家制定的劳动保险法规定、革命军人牺牲与病故抚恤的规定、交通安全法规定或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受该死者生前抚育、扶助和赡养的家属一定金额的抚恤费和其他生活补助费。这些抚恤费和生活补助费是给予特定人的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另外,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如果在合同中指定了受益人的,该保险金就属于受益人,而不是被保险人的遗产,不能由被保险人的其他继承人继承。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有明确规定。 最后,承包经营权一般也不能继承。这里说的承包经营权主要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承包经营权等。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但这并不等同于继承承包经营权。对于耕地、草地等其他方式的承包,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一般不能继续承包。因为承包经营权是基于承包合同产生的,具有一定的身份属性和合同相对性,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等因素相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