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当事人可以享有哪些诉讼权利?


在法律诉讼中,二审指的是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所进行的审理程序。二审程序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司法公正而设立的重要救济途径。那么二审当事人可以享有哪些诉讼权利呢? 首先是申请回避的权利。如果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当事人有权申请他们回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其次是提出新证据的权利。当事人在二审中可以提出新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新证据的提出可能会对案件的结果产生重大影响。 再者是辩论的权利。当事人在二审中有权进行辩论,通过陈述事实、提供证据、发表意见等方式,维护自己的主张和权益。这是当事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都享有的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另外,还有申请撤诉的权利。在二审判决宣告前,上诉人可以申请撤回上诉,但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这体现了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但也要受到法院的审查和监督。 最后,当事人还有获得公正裁判的权利。二审法院会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或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总之,二审当事人享有多项重要的诉讼权利,这些权利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并合理行使这些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