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正当化事由的自助行为是怎样的,刑法与民法中的正当化事由有何关联?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自助行为。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在来不及找警察等公权力机关帮忙的时候,自己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民法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这就是民法中对自助行为作为正当化事由的明确规定。比如,在餐厅吃完饭不结账想溜走,餐厅老板在来不及报警的情况下,暂时扣下吃饭人的财物或者不让其离开,这就属于符合规定的自助行为。 而在刑法中,正当化事由是指行为在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但实质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因而不构成犯罪的情形。常见的正当化事由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刑法中的正当化事由与民法中的自助行为有一定的区别和联系。 区别在于,刑法的正当化事由主要是针对犯罪行为的评价,目的是判断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其后果涉及到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而民法的自助行为主要是解决民事纠纷中权利人在紧急情况下的权利保护问题,后果通常是民事责任的承担与否。 联系在于,二者都体现了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对合法行为的认可和保护。而且在某些情况下,一个行为可能既符合民法的自助行为规定,也可能涉及刑法正当化事由的判断。例如,在面对不法侵害时,权利人采取的必要措施可能既是民法上的自助行为,也可能符合刑法上的正当防卫条件。 总的来说,无论是民法中的自助行为还是刑法中的正当化事由,都是为了平衡个人权利保护和社会秩序维护之间的关系,让人们在合法的范围内能够合理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