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串通销售非法商标罪既遂如何量刑?


串通销售非法商标罪,其实准确来说应该是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下面来为你详细解释构成此罪既遂后的量刑情况。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这个罪名。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指的是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简单来讲,就是明知道这些商标标识是伪造或者没经过授权就制造出来的,还拿去销售,而且达到了一定的严重程度,就会构成这个犯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那么,怎样才算“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呢?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而“情节特别严重”是指:(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量刑时还会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程度、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情节。比如,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的,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有立功表现,同样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要是犯罪嫌疑人积极退赃,挽回被害人的损失,这在量刑时也会被酌情考虑。所以,一旦涉及到这个罪名,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争取从轻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