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预备状态的中止如何判刑?


犯罪预备状态的中止是一个涉及刑法具体适用的重要问题。下面我们从法律概念和法律规定两个方面来详细解答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判刑。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犯罪预备和犯罪中止这两个概念。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比如说,为了盗窃而购买开锁工具,或者为了抢劫而事先踩点等,这些都属于犯罪预备行为。而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它强调的是行为人主观上自动放弃犯罪意图,并且客观上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出现。 在犯罪预备状态下中止犯罪,既具有犯罪预备的特征,又符合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从法律角度来看,这种情况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我国《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表明对于处于犯罪预备阶段的行为人,由于其尚未着手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社会危害性相对既遂犯较小,所以在量刑时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同时,《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这里的“没有造成损害”是指没有发生任何与犯罪行为相关的危害后果;“造成损害”则是指已经发生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但这种结果并非犯罪既遂所要求的结果。 结合这两条法律规定,对于犯罪预备状态的中止,在量刑时会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性质、预备的程度以及是否造成了损害等因素。如果没有造成任何损害,法院通常会依据《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免除处罚。这是因为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及时悔悟,主动放弃了犯罪,没有给社会和他人造成实际的危害,体现了法律对行为人主动纠错的鼓励。 如果造成了一定的损害,虽然损害并非犯罪既遂的结果,但法院会根据损害的程度,依据《刑法》第二十四条减轻处罚。同时,由于行为处于犯罪预备阶段,也会参考《刑法》第二十二条中对于预备犯的量刑原则,综合判断最终的刑罚。 总之,犯罪预备状态的中止在量刑上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既惩罚犯罪行为,又鼓励行为人及时放弃犯罪,减少社会危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