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协议和保密协议有哪些区别?
我刚入职一家公司,公司让签协议,提到了竞业限制协议和保密协议。我不太清楚这两个协议具体有啥不一样,担心稀里糊涂签了会有问题,想弄明白它们在各方面的区别,比如对我工作和未来发展的影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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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协议和保密协议存在多方面区别。 首先,义务基础不同。保密义务是法定义务,基于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附随义务产生,即便没签保密协议,劳动者也有义务保守企业商业秘密。而竞业限制是约定义务,没有约定就无需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其次,侧重内容有别。保密协议侧重不能“说”,即不得泄露商业秘密;竞业限制侧重不能“做”,劳动者不能到竞争单位任职或自营竞争业务 。 再者,义务期限不同。保密义务期限通常较长,只要商业秘密存在,义务就存在。竞业限制期限较短,按照法律规定,最长不得超过2年 。 然后,违约责任不同。用人单位不能在保密协议中直接为劳动者约定违约金,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单位根据实际损害要求赔偿。而用人单位可约定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劳动者违反的话,单位可直接要求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最后,生效条件不同。保密协议一般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签字或盖章生效,不以支付经济补偿金为前提。竞业限制协议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为生效条件,否则对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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