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量刑幅度是怎样的?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行为。这里的“持有”可以简单理解为对伪造发票的实际控制和占有。而“伪造的发票”就是那些不是由正规渠道、通过合法方式印制出来的虚假发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中有明确规定,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那么,如何判断“数量较大”和“数量巨大”呢?虽然法律条文没有直接给出具体的数量标准,但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对于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持有50份以上不满25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可认定为“数量较大”;持有25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0万元以上的,可认定为“数量巨大”。对于持有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一般持有100份以上不满5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可认定为“数量较大”;持有5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可认定为“数量巨大”。对于持有伪造的上述两类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一般持有200份以上不满10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不满400万元的,可认定为“数量较大”;持有10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可认定为“数量巨大”。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量刑时还会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程度、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情节。比如,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持有了伪造的发票,且在发现后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上交,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在量刑时可能会从轻处罚。如果犯罪嫌疑人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而故意持有大量伪造的发票,且拒不配合调查,那么在量刑时可能会从重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