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既遂判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情节较重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没有经过国家允许,私自去生产那些可以用来制造毒品的东西,达到一定程度就构成这个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情节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判断,在相关的司法解释里有规定。比如说,达到下列数量标准的,就属于“情节较重”:麻黄碱(麻黄素)、伪麻黄碱(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碱(消旋麻黄素)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1 - 苯基 - 2 - 丙酮、1 - 苯基 - 2 - 溴 - 1 - 丙酮、3,4 - 亚甲基二氧苯基 - 2 - 丙酮、羟亚胺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醋酸酐五千克以上不满二十五千克;乙醚十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上述原料或者配剂以外其他相当数量的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 如果数量达到前款规定的最高数量标准,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就属于“情节严重”。而“情节特别严重”一般是指数量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五倍以上等情况。 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也就是说,要是单位干了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事,单位要交钱受罚,单位里直接负责这个事的领导和干活的人也要按照个人犯罪的标准来判刑。 总之,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既遂的判刑和生产制毒物品的数量、情节等因素相关。司法机关会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最终的刑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