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名证券质权的设定是怎样的?


记名证券质权的设定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和操作流程。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记名证券质权。记名证券是指在证券上记载权利人姓名或名称的证券,而质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所以,记名证券质权就是以记名证券为标的物设定的质权。 在我国,关于记名证券质权的设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明确规定。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条规定,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于记名证券,如果有权利凭证,出质人需要将该权利凭证交付给质权人,质权自交付时设立。例如,持有记名债券的出质人,将债券交付给债权人,此时质权就设立了。 若记名证券没有权利凭证,那么就需要办理出质登记来设立质权。比如一些电子形式的记名证券,没有纸质的权利凭证,就需要到相关的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手续,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的作用是向社会公示该证券已经设立了质权,保障质权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在设定记名证券质权时,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证券的名称和数量等内容。同时,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不得擅自处分质押的证券。 如果出质的记名证券在设定质权后产生了孳息,如债券的利息等,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该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剩余部分归质权人所有。 记名证券质权的设定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无论是权利凭证的交付还是出质登记,都关系到质权的有效设立和双方的合法权益。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当事人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确保质权设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