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的债务需要共同承担吗
最近在考虑离婚的事情,对于债务这一块很困惑。不清楚离婚后,之前的那些债务到底需不需要一起承担。想了解下在法律上,对于离婚后债务的承担是怎么规定的,哪些情况要共同承担,哪些又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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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的债务并不一定都需要共同承担,这得看债务的性质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一方的个人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简单来说,就是夫妻双方一起欠下的,或者是一方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借的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比如,夫妻一起贷款买房,或者一方借钱给孩子交学费、给老人看病等,这些债务离婚后是需要共同承担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要是共同财产不够还,或者财产是各自分开的,那就由双方商量怎么还;商量不好的,就由法院来判决。 而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一般就是一方自己单独欠下的,和家庭生活没有关系的债务。像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通常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例如,一方背着另一方借钱去投资一些和家庭生活无关的项目,而且债权人又不能证明这笔钱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借的,那么这笔债务就属于个人债务,离婚后由欠债的一方自己还就行。 相关概念: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个人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且债权人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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